关于印发《长春建筑学院教师规范》的通知

校发〔2019〕30号

发布者:主站信息管理员2发布时间:2019-06-17浏览次数:13

各单位、部门:

现将《长春建筑学院教师规范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附件:长春建筑学院教师规范

 

一九年月十七日

 

 

长春建筑学院教师规范


一、遵纪守法,清正廉洁。

教师要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,遵循教育规律,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不收受学生礼品,不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任何钱财。

二、爱岗敬业。

忠诚人民教育事业,树立崇高职业理想,以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。恪尽职守,甘于奉献,终身学习,刻苦钻研。

三、举止端庄,教风严谨。

言行举止要文雅得体,身教和言教相结合,做到言行一致。不准在课堂使用移动电话,不准有任何有失教师礼仪的举止。

四、教书育人。

要关心爱护学生,尊重学生的人格。不得讽刺、挖苦、侮辱学生,不准有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。

五、仪表大方,衣冠整洁。

教师在校期间要保持衣着整洁,朴素大方,美观得体,不准穿汗衫、背心、短裤和拖鞋,不得佩戴奇特饰品和蓄留怪异发型,不得浓装艳抹和留长指甲。

六、语言文明,礼貌待人。

要带头讲普通话,从日常用语到课堂教学语言都要做到文明规范。不讲有损教师形象的话。

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,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处。